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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莞国际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
专利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东莞国际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电博会”)专利保护工作,维护展会秩序,根据《广东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和《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博会期间发生在展馆内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及处理。
第三条 中国东莞国际电脑资讯产品博览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设立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投诉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投诉站通过开展有关专利纠纷咨询、处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等具体工作来建立健全展会专利保护制度。 
第四条 组委会邀请东莞市知识产权局进驻投诉站,并由其指导和协助投诉站依据本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组委会在招商招展时,应同时开展专利保护宣传工作,要求参展商加强展前、展中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及任何展示部位等)自查自纠,以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第六条 组委会通过向参展企业明确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模式、与参展企业签订电博会专利保护合同或在参展合同中约定专利保护条款等方式来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合同或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企业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
(二)涉嫌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立即无条件将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遮盖或撤离展位并签署《承诺书》。
第七条 参展项目依法具有专利权属证明的,参展企业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属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八条 投诉站在电博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专利涉嫌侵权投诉,处理专利涉嫌侵权纠纷;
(二)提供专利保护法律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站专利涉嫌侵权纠纷投诉条件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投诉站工作人员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负责接收专利涉嫌侵权纠纷投诉材料、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信息统计、相关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投诉站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到涉嫌侵权的参展展位进行现场调查,参展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须到投诉站提交《投诉请求书》,投诉站不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的投诉。
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按违反展会秩序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利涉嫌侵权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是持有本届展会有效证件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投诉人向投诉站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
(三)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并写明展会期间的具体授权事宜,并由权利人签章。
投诉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需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是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的,需提交专利权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站对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的;
(五)其他影响专利法律稳定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内部结构构造或生产方法、流程涉嫌侵权的投诉,除提交规定的投诉材料外,投诉站还可要求投诉人提交能证明涉嫌侵权的进一步证据。投诉人不能提交的,投诉站可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投诉站受理投诉后应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给投诉人,《投诉受理通知书》是投诉人向投诉站查询投诉处理进程的依据。投诉站根据投诉受理的先后和轻重缓急等情况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被投诉参展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并及时作出“不侵权”的举证。
参展项目被投诉站认定涉嫌侵权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将其自行撤展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展会期间不再展出涉嫌侵权项目。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组委会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强制其撤展,直至取消其本届展会参展资格。
被投诉人可以在被认定涉嫌侵权后24小时内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抗辩举证,抗辩举证有效的,组委会允许其继续参展。抗辩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抗辩举证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经投诉站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审议后,证实被投诉人不涉嫌侵权的,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并告知投诉人不支持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投诉站可根据双方意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按其执行。
第二十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委会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该参展商给予通报或直接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理:
(一)对投诉站工作人员的专利涉嫌侵权纠纷处理工作拒绝配合、态度恶劣且劝说无效的;
(二)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专利涉嫌侵权纠纷的;
(三)受到涉嫌侵权处理后,再次展出同样涉嫌侵权展品的(违反《承诺书》承诺的);
(四)在本届展会期间被认定涉嫌侵犯三个以上专利权的。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永久取消该展会的参展资格:
(一)有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等摆上展位的;
(二)曾因涉嫌侵权被取消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涉嫌侵权参展商以该展位的申请单位(即楣板所列单位)名称为准。无论直接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单位、其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除由申请单位承担责任外,相关涉嫌侵权企业比照申请单位一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展会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将展会专利保护情况上报市展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组委会。

 

文档下载:
(1) 展会指引文件头
(2) 专利保护规定
(3) 附件1电博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流程电博会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处理流程
(4) 附件2广东省专利条例
(5) 附件3东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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